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
2006年5月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借到王某1万元,约定2007年5月还款。2007年5月,王某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称没钱,等有钱了马上还。一晃到了2010年6月,张某的欠款还是没有还。王某找到张某要求还钱,张某未予理睬。王某很是气愤,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以及利息。张某则称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需要还款。王某对此咨询律师,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