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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应如何认定,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高利贷          2012-12-08 阅读:37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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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利贷应如何认定

认定是否构成高利贷,要参照以下标准:

1、借贷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的,就构成高利贷。

2、计算复利是一种高利贷常见表现形式,不过并非所有计算复利的都属于高利贷,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分为两种:

(1)当其利率小于或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不属于高利贷;

(2)当其利率大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3、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于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变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时将利息先行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4、以他人资金转手高利出借。《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

二、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上是关于“高利贷应如何认定”以及“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的有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在民间借贷中,通常是以私人之间、私人对企业法人的借贷为主。这一部分没有相应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只有按照民法的一般借贷行为来处理,因此存在诸多灰暗地带,加上不断见诸报端的负面新闻,使之充满负面色彩,普通老百姓闻之色变。但如果您陷入高利贷纠纷也不要惊慌,最好直接求助于专业的民事律师,申请法院认定借款合同部分无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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