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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的情形,哪些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

借款协议           阅读:39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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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的情形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哪些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的情形”以及“哪些借款合同的担保无效”的问题,上文中都详细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生活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了确保债权实现,往往会同时约定担保,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上述情形存在时,担保是无效的。因此,为了保护您的利益,避免陷入纠纷,建议您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若是不慎陷入纠纷,更要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让律师帮助您合法、高效地维权。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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