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丈夫骗货被索赔,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案例           阅读:15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介绍:丈夫骗货被索赔

2011年10月,张某隐瞒自己的妻子向刘某借货车去外地骗取货物,张某因骗货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货车则被公安机关扣押,车主刘某支付5万元用于赎回车辆。2014年张某劳改释放后,刘某要求张某赔偿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一张5万元的借条。后张某拒不返还该5万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法院判决支持刘某的诉求。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否追加张某妻子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争议焦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问题

第一种观点:该债务纯属张某个人违法之债,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其妻子无义务承担责任,不应追加张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第二种观点: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追加张某妻子作为共同被执行人,依法强制执行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如果不追加张某妻子作为共同执行人,客观上难以保证债权的实现。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律师说法: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原则。

第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

本案中,张某的债务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张某的妻子对于张某借货车出去骗货的行为并不知情,可知张某的妻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债务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明显超出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不应追加张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