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货物运输中丢失
原告徐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委托被告姜某将价值30余万元的棉服等物品运至俄罗斯。原告徐某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姜某指示的物流仓库,由物流仓库办理运输。被告姜某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四张货运单复印件。2011年9月,原告徐某联系被告姜某,询问货物为何还未运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姜某称该批货物已经丢失,但该批货物没有保险,不能通过保险理赔。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姜某赔偿该批货物损失,被告姜某于2 011年12月20日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由于货物丢失导敢欠徐某货款1 70 000元(壹拾柒万元整),欠款人:姜某”。至今,被告姜某尚未给付该欠条欠款金额。要求被告姜某赔偿原告徐某货款170 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买家是否应付卖家货款
《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委托被告姜某将价值30余万元的棉服等物品运至俄罗斯。原告徐某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姜某指示的物流仓库,由物流仓库办理运输。被告姜某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四张货运单复印件。2 011年9月,原告徐某联系被告姜某,询问货杨为何还未运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姜某称该批货物已经丢失,但该批货物没有保险,不能通过保险理赔。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姜某赔偿该批货物损失,被告姜某于2011年12月20日给原告徐某出具欠条,内容为“由于货物丢失导致欠徐某货款170 000元(壹拾柒万元整),欠款人:姜某”。至今,被告姜某尚未给付该欠条欠款金额。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姜某向原告徐某出具欠条,承认欠付原告徐某丢失货物损失170 000元,该欠款至今未给付,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姜某给付上述欠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要求被告姜某给付1 70 000元欠款的利息损失,但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故对其利息损失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