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出打工欠下债务
2005年8月25日,张强与王腊梅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过后,张强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强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卫东借款,刘卫东从邮局给张强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腊梅以张强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强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强所有,债务也由张强个人负责偿还。2014年9月23日,刘卫东在多次向张强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强和王腊梅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腊梅应诉认为,应驳回刘卫东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强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强个人偿还,所以刘卫东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判断
本案中,刘卫东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强和王腊梅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1、从张强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腊梅的,也即王腊梅事先对张强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2、王腊梅没有共同参与张强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强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3、从王腊梅因张强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强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腊梅得知张强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强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4、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强和王腊梅的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王腊梅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卫东对王腊梅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