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超市让我负伤 我该让谁赔偿

侵害人身          2016-06-16 阅读:30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超市让我负伤

某日,刘先生才前往某商场购物,期间因“内急”便去该商场的卫生间方便。后因去卫生间路上有积水,灯光昏暗,刘先生才滑倒在地,造成右脚骨折,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十级。刘先生才与商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先生才遂诉至法院。商场方辩称,刘先生才是成年人,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遇见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其摔伤属意外事故,并且刘先生是在晚间的正常休息时间摔伤,商场的后勤人员无义务工作,故没有责任也无义务赔偿。

我该让谁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属公共服务场所,其对商场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商场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刘先生才摔伤属意外事故。该商场水管有漏未进行维修,地面防滑措施也不当,致使刘先生才摔伤,应对刘先生才的摔伤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