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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吵死人”,当事人也应赔偿么?

债务案例          2016-07-12 阅读:38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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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也能“吵死人”,这看上去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件事,竟然在江苏省镇江就发生了,当事人应当赔偿么?本文通过这个案例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镇江吵架"吵死人"

“吵架”也能“吵死人”,这看上去很令人匪夷所思的一件事,竟然在镇江就发生了。昨天,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发布消息,近日该院就审结了这起“吵死人”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中赔偿款中的7万元尾款,到底是不是在“勒迫”条件下所签,成为庭审焦点。口角带“粗口”赔12万,7万是欠条。据法院方介绍,案情发生在2013年6月1日。当天下午5时许,在镇江三茅宫新村某区某幢房屋楼下, 308室住户李斌与208室住户张山,为308室是否有漏水至208室的事实发生口角。当时,张山言语夹带粗口,但双方未发生任何的肢体接触和碰擦。后李斌仰面倒下,紧急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前即去世,此后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2013年6月2日,张山和李斌之子在辖区派出所订立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13年6月1日下午5时30分许,张山与李斌因房屋漏水,双方发生口角后,在三茅宫某区某幢楼下,李斌突然去世,张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双方协调,张山一次性赔偿李斌丧葬费、赔偿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元。法院方透露,张山于6月2日当日付款5万元,余款7万元则以欠条形式出具。张山还在同日出具说明一份给李斌之子,载明对李斌意外死亡死因无异议,不需要解剖,并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书写同意火化的意见。但事情随后却起了波澜,因张山不同意支付余款7万元而诉讼至镇江润州法院。审理中,张山辩称协议和欠条的出具是在被对方软禁,受胁迫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且,认为李斌的死亡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吵架“吵死人”也应赔偿

所谓因胁迫之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发生恐怖心理,因恐怖而迎合胁迫人之意思而为意思表示。本案中,调解协议的签订地点在事发地辖区镇江润州区和平路派出所,有公安机关人员参与调解,证人证言均陈述张山的人身自由未被限制。本案中,死者猝死,其家属心情悲愤,无法接受,在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时语出激愤,亦属人之常情;而且,其陈述按常理尚不致被告发生精神上之恐惧害怕而迎合对方达成协议,故依法认定协议和欠条的合法有效。

针对被告张山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对死者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与死者发生口角并语带“粗口”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死者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精神刺激普遍认为是“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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