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结合所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10时,王红云驾驶津nk0680号“夏利”牌轿车,沿果园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辰区果园东路与旭日里小区交口处向西右转旭日里小区时未保证安全,其车右侧后部挂碰由北向南行驶张玉珍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前部,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玉珍受伤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2012年5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红云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玉珍不负事故责任。 张玉珍在本次事故中受伤,2012年5月18日在天津市北辰医院急诊,并于同日至2012年5月29日在该医院住院11天,入院诊断记载:其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多种疾病, 张玉珍的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
侵权人应承担大部分医疗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张玉珍的死亡结果是否完全为交通事故所导致;第二,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侵权人全额赔偿;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张玉珍的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致伤和其自身病变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张玉珍的住院病案记载可确认其在事故发生前就存在多种疾病,且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在分析中作出了明确的意见,所以张玉珍的死亡后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且交通事故因素所占比例较小。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的大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张玉珍在事故发生前,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在事故发生前其可以骑三轮车独自出行,表明此病情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更不会因此引发住院、护理等情况出现。张玉珍自事故发生日至死亡23天内连续3次住院治疗,完全系交通事故所引发,故因住院而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应由侵权方承担,而不应考虑事故损伤参与度。对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直接性财产损失,应考虑事故参与度予以赔偿:因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今后预期收入减少的一种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对其近亲属精神上的一种慰藉,而本案中张玉珍的死亡结果是交通事故和其自身原有疾病相结合而造成,如不考虑事故参与度,由侵权人全额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失公平,故在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时应乘以20%的事故损伤参与度。
以上是关于“当事人死亡系交通事故和自身疾病结合所致,医疗费侵权人应否承担?当事人应否分担?”等问题的回答。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多种多样,不同情况下处理的方式也各有差异,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