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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同意更换主刀医生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案例          2016-07-12 阅读:42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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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患者及家属同意更换主刀医生

2010年4月份,我在擦地板时扭伤了右膝关节,于6月7日住进被告自治区人民医院骨二科。6月17日上午,做了关节镜下右膝关节探查、修整+半月板修整+前叉韧带皱缩术手术。原告李红出于对被告自治区人民医院的骨二科副主任王志刚的信任才选择了手术治疗,被告亦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李红:拟定手术医生:王志刚、张元豫。但实际手术实施者并非由王志刚来完成。6月21日按医生要求出院。7月1日我在自治区人民医院骨二科拆线后发现右膝肿胀明显,疼痛异常,整条右腿都略显肿胀。因此,于7月9日第二次住进被告自治区人民医院骨二科。第二次入院后进行了多项检查,排除了其他原因,查明我右腿、右膝肿胀的唯一原因是被告骨二科的关节镜手术不成功。确诊后对我进行了多项康复治疗,连续治疗3周,但效果不好,除右腿肿胀有好转,右膝关节肿胀、疼痛如初,我找院领导也未能解决问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医院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根据原告病情制定了实施“右膝关节关节镜下探查+关节腔清理”的医疗措施后,原告李红出于对被告自治区人民医院的骨二科副主任王志刚的信任才选择了手术治疗,被告亦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李红:拟定手术医生:王志刚、张元豫。但实际手术实施者并非由王志刚来完成,自治区人民医院未将更换主刀大夫的信息告知原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根据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目前李红右膝关节肿胀、关节腔积液增多、关节间隙变窄、活动受限与自治区医院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该医院2010年6月7日至6月21日期间对李红的诊疗存在过错,故被告自治区人民医院应对原告李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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