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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逃逸期间伤人 主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案例          2016-07-12 阅读:19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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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逃逸期间伤人

今年8月7日晚22时30分许,家住楚雄市子午镇云龙村委会新大街的村民谭某外出跳左脚舞回家时,途经邻居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旁,突然窜出一条狗向自己扑来,谭某躲闪不及被狗咬伤右小腿。谭某当即到镇卫生院门诊治疗,经检查,其伤情初步诊断为右下腿皮肤性裂伤。之后,谭某又断续到楚雄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楚雄州人民医院、楚雄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352元。谭某的伤情好得差不多后,为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谭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咬伤自己的狗到底是谁家的呢?谭某多方打听得知,唐某在子午镇云龙村委会冷水箐刮风丫口经营着一个魔芋种植基地,雇请李某负责管理,李某为方便帮雇主唐某管理基地,在基地上饲养了一条狗,在谭某被狗咬伤前七八天,狗逃脱了主人李某的管护,逃逸到子午镇云龙村委会新大街游荡,8月7日晚咬伤了谭某。谭某弄清事情经过后找到李某商量但双方协商未果,今年9月18日,谭某将狗的饲养人李某及李某的雇主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唐某共同赔付其伤后经济损失11052元。

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告李某饲养的狗在逃逸期间咬伤原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不能免除其饲养的狗在逃逸期间咬伤原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被告唐某虽是李某的雇主,但非致害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楚雄市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谭某伤后合理的经济损失6239元;被告唐某不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式,其特殊性在于其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只要损害事实存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对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饲养动物逃逸,致使饲养人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事实正是动物在失去人为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致。因此,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和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就其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的最终判决也正是遵循了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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