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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假留校出现意外,学校是否有责任?

债务资讯          2016-07-18 阅读:44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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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学生暑期留校出现意外

21岁的小伟(化名)是云南一所高校的大三学生,7月11日晚上8时许,骑电动车准备出学校的他,在学校一栋宿舍楼下的转弯处,为避让一辆机动车时摔倒,也许因为骑得快,他重重地摔在了路边人行道的路沿上,电动车也冲出了数米。不幸的是,由于小伟的胸部受伤严重,经学校师生拨打120被送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呈贡分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晚10时死亡。小伟的父母知道儿子的意外以后,不能接受,认为学校的管理出现了问题,要找学校讨个说法,但是学校认为学校对于留校的同学都需要签署一份安全承诺书,学校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大学生暑期留校出现意外,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二、学校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学校没有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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