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园老师在娃头上放鞋
据华商报讯,3岁多的小男孩壮壮(化名)在骄阳贝儿东窑坊幼儿园上托一班,有次回家说老师打他,还学了老师当时的手势。为弄明白真相,妈妈郭女士买了个小型录音笔,每天送孩子上学时装在孩子衣兜内。听录音后,发现6月20日班级一位吴老师把鞋子放在孩子的额头上,虽然是为了让孩子安静地睡觉,但做法很不合适。郭女士说,听到了很多不应该从幼儿园老师口中说出的侮辱和恐吓小孩的话语,以及存在打掐等行为。向幼儿园投诉后,当事人吴老师承认自己确实在壮壮头上放了鞋,在郭女士提供的视频中,这位年轻的女老师哭着说,自己是在跟孩子玩,想让娃早点睡,没有啥恶意。
事发后,郭女士向碑林区教育局进行了反映,该局6月23日做出处理决定:要求幼儿园立即对涉事教师予以辞退,对家长登门道歉,做好家长和幼儿的安抚工作,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进行全面整改,对全园教师开展师德师风培训,整改期限为两个月。同时将该园2016年年检暂定为不合格。碑林区教育局称,涉事老师吴某是陕西工运学院(东窑坊幼儿园协议单位)的一名实习教师,在托一班担任保育员。吴某将手机及鞋子放在幼儿头部属不当教育方法,违背职业道德规范,是违规行为。
考虑到孩子受到了心理伤害,郭女士提出了8万元赔偿,幼儿园不同意,双方多次报警,未得到解决。郭女士曾将幼儿园多段录音发到网上,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二、幼儿有人格尊严权吗?
法律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尊严权,幼儿也有人格尊严,不能纵容某些机构或个人对未成年儿童进行无理的伤害。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