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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酒店走廊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债务案例          2016-08-02 阅读:29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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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消费者在酒店走廊受伤

原告赵某某于2009年12月 14日晚至被告A酒店住宿,当晚23时许外出购烟,按照酒店走廊的指示牌下至一楼的安全通道内,发现大门被锁无法外出,遂准备搭乘该通道内的电梯折返上楼,未料该电梯井处于空置状态且外部没有任何禁行标志及防护装置,导致原告步入空置电梯井而坠至井底受伤,经评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事发后,A酒店仅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0000元。该酒店所在的建筑物系被告B公司所有,由A酒店承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A酒店未能对投宿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赔偿责任;而B公司对租赁物存在瑕疵并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应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酒店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A酒店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A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企业,应在合理限度内确保入住酒店的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就本案现有证据证实,被告A酒店未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警示,其辩称在通往事发通道的拉门上已张贴警示标志,但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该拉门所在位置当晚并无照明设施,即使存在该标志,也完全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A酒店所持事发通道以及电梯并不包含在租赁范围内,故其无须承担责任的辩称,法院认为,事发通道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可通过A酒店内的安全出口进入,事发时该区域内的电梯井因轿厢被拆除而空置,A酒店明知上述情况且对于事发通道及电梯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却未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原告赵某某的受损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涉诉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酒店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客户受伤,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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