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的种类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涉及两方面:对外效力和对内的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债务人。
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如何理解对内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是指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可否以及如何向终极责任人进行追偿。对内效力是对终局责任的承担实现方式。笔者认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是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追偿的。至涌锘真正连带债务如何进行求偿,则见解不一。一种主张认为追偿关系基于让于请求权,指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其对终局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另一种主张则认为,追偿关系是基于赔偿代位,指法律直接规定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当然地取得债权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不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再一般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让与请求权的方式,因为“是否让与请求权先由债权人斟酌其债权是否得以满足而为确定,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再保险责任中尽管保险业有特殊性和保险事故有多发性,但正因为索赔手续有法定的严格规程,又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多为个人,其与保险人再实际中地位不平等,故此更应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去斟酌其债权是否得以满足的权利。再加上我国保险法规对追偿的规定已过分偏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表现再其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公同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规定显然将追偿的负担同时加给了债权人,债权人再获得清偿后被加上一条法定义务,即与债务人公同向终局责任人追偿,十分不公平。故此,法律更无必要不让债权人考虑其利益是否得到补偿。这有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2、让与请求权的要件是:
(1)受让与权利者为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
(2)让与权利者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3)让与请求权之客体为债权人对发生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终极责任人的请求权(债权)。
3、在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追偿其债务履行之损失。然再不存再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的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质,且债务人之间不存再连带关系,故不存再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按份额承担,也就不存再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求偿问题。
(二)对外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效果。“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各个独立的债务,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事项包括履行请求,免除、混同,时效完成,受领迟延等。但是以下事项却对其他债务人具有绝对效力:一个债务人发生了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即其对债权人的债务随之消灭。债务人之一的清偿、提存、抵消等均属此类。因为此种情况下债权既然得到实现,就再无存再之必要和根据。债权人对终局负责的债务人(简称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混同的效力及与其他债务人,即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再终局责任人得以免除债务的限度内也归于消灭。对于免除情况,当易理解,因为其他债务人如果先行履行债务时可以向终局责任人请求赔偿,一旦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得到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请求赔偿的可能也就落空,此时为维护公平,应承认此种债务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分的债务履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是否能成为公同被告。因为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当不能成为必要的公同被告。又根据本法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个案,可按非必要的公同诉讼处理。对涌锘同种类的诉讼标的案件,也可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将各债务人列为公同被告。但需对各债务人分别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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