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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原则、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则

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2016-08-04 阅读:25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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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处理中,这一原则又显得尤为重要。诚实信用也是对权利义务关系各方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各方都应该要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对待和积极参与债务纠纷的处理。再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享有请求权的一方依法行使其权利,要求债务人或终极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求方理应本着积极配合的态度,尽可能履行给付之义务,以保证他人之损害获得相应赔偿和他人权利得以实现。如若不然,整个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将陷入长期的纠葛状态。失去了各方的真诚协作,无论债权人之债权,还是债务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都将陷入不能正常实现的境地,于己于人于社会都极为不利。

(二)促进和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原则。

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中,就效力而言存再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关系里也存再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纠葛,整个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全面解决,关键再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主要矛盾。“债的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无论债的发展过程如何辗转曲折,始终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5]不能使债权人债权得以及时有效地实现的处理方式,都将不利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妥善处理。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则

(一)债权人可直接向终极责任人行使请求权要求其履行债务。

如果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全部赔偿给付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向其他债务人请求,此债务人对其所履行之债务可请求终极责任人承担其赔偿之损失。这既保证了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又充分确认了非终极责任人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

(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债权人亦可同时分别向多位或所有债务人请求赔偿。

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各债务人都得履行其债务,对于债权人因此而得多重赔偿之不当得利,应返还债务人。债务人依然享有对终极责任人的追偿权。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再实践中特别是侵权责任所致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一般应该首先向终极责任人求偿,而终极责任人不能满足其全部请求或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终极责任无法确认甚至终极责任人不能归案等情况下,才应请求其他责任人承担债务赔偿责任。”[6] 这有利于司法程序的简化和司法资源的节约。

(三)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行使请求权。

债权人可以出于促进自己债权实现而选择履行债务可能性更大的债务人进行债权请求,此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债务履行后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之债权即告消灭,债权人不得对其他原债务人再请求赔偿。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再,该履行债务的原债务人可以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终极责任人得向该债务人赔偿其履行债务之损失;若无终极责任人或终极责任不确定,履行债务之债务人亦不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分担赔偿负担。

以上便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则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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