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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或股权,呆账核销的要点和流程

其他银行借贷问题          2016-08-08 阅读:69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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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或股权

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四)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二、呆账核销的要点和流程

(一)总体要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二)总体流程: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

以上便是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债权或股权,呆账核销的要点和流程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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