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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捡手机竟索酬3000元 ,是否属于故意侵占?

债务资讯          2016-08-10 阅读:45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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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乘客捡手机竟索酬3000元

据扬子晚报讯,8月7日15时许,赵女士在南京地铁一号线迈皋桥站乘车时,将一部iPhone6s Plus手机不慎丢失。手机丢失后,赵女士用另外一台手机给丢失的手机发了一条信息,希望捡到手机的人可以归还。很快,赵女士就接到了自己手机打来的电话,在电话里对方表示需要赵女士汇去3000元才能将手机归还。因为赵女士的手机里存有非常重要的客户资料,但又怕对方是骗子,给了钱不还手机,心急如焚的赵女士只能拨打电话报警。

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赵女士在下车的时候,因拥挤不慎将手机掉落在站台,随后手机被一名男乘客捡走。根据男乘客的体貌特征,通过调阅男子乘坐地铁的监控录像,最终确定查找捡走手机的乘客是南京人王某。

二、是否属于故意侵占?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所以因此赵女士遗失的手机不属于遗忘物,而是遗失物,不满足侵占罪的条件。王某捡到手机索酬3000元,并不触犯犯罪,只能属于道德上的谴责。

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赵女士的手机。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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