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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侵权之债基本问题          2016-08-19 阅读:42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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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一)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二)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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