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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措施的优势

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2016-08-22 阅读:43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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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力

采取公证债权文书方式来直接赋予债权文书的法律强制力,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对已经形成的债权文书,比如欠条、借据等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该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大大降低了讨债的成本。

二、财产保全措施的优势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

追款案件,如果条件允许都要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先行查封债务人的资产。这种方式的优点有:

(一)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债务人的账户、资产进行保全,由于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将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将迫使对方达成和解。

(二)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如果判决书下达可以直接执行,避免出现法律白条。

三、运用发送支付令的方式追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督促还债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内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的好处是简单快捷,节约诉讼成本,费用低廉。

以上便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力,财产保全措施的优势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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