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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讲座犯烟瘾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债务资讯          2016-10-20 阅读:40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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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讲座犯烟瘾

10月17日,文章、汪启楠现身上海戏剧学院红楼《踏入影视圈的第一步》讲座,与上戏学生面对面探讨影视艺术和文化。当天,文章戴棒球帽、醒目靓橘色表带运动手表,身着牛仔裤配马甲外套亮相。在讲座期间,文章不仅时饮啤酒,还手不离烟,时犯烟瘾。在讲座现场直接吞云吐雾,似激发自己的演讲思路。

今年5月,据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报道,演员文章曾在一家火锅店禁止吸烟的包厢吸烟,导致涉事餐馆被调查。5月8日下午,文章在微博中表示“接受批评,严于律己”,为在公共场所吸烟一事道歉。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一、公民监督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禁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三、校园禁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四、吸烟者不听劝阻的处罚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烟有害健康,同时也是对周围人的生命健康不负责任的表现,现在,在公共场所吸烟已为法律所禁止,希望各位烟民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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