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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状告某杂志社 百万精神赔偿有何法律依据

债务资讯          2016-10-21 阅读:21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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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靓颖状告某杂志社 

据报道,近日知名歌手靓颖一纸诉状将某杂志社告上法庭,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百万元。因该杂志刊文《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在该文中称自己是“小三”、“土”,并索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杂志社方面辩称其刊文没有侵权。

该次庭审之前,张靓颖曾将该文作者及该杂志所属的主管报社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传唤了主管该杂志的报社。报社认为,其不应是适格被告,因为杂志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另外,因审理认为作者张某发文属职务行为,故法院审理并驳回了张靓颖对报社及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并将发文杂志追加进来做被告。

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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