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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大熊猫扭打 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债务资讯          2016-10-31 阅读:30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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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和大熊猫扭打

据北青网报道,记者从南昌市动物园获悉,10月27日16点41分,一名青年男子擅自翻越围栏进入该园大熊猫馆外运动场,挑逗正在休憩中的大熊猫,随即被大熊猫抱住按倒。随后该男子侥幸挣脱,并攀爬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中熊猫并无凶猛攻击撕咬,只是搂抱按压。该男子似无大碍,逃离后未向该园反映情况。

事件发生后,南昌市动物园立即着手调查,确认大熊猫并无异常,并进一步加强了安全措施。在此,南昌市动物园郑重向公众呼吁,尽管大熊猫以竹子为主食,但仍然属于食肉目动物,有强悍的尖牙利爪,如果对人发起攻击,后果难以预测。同时,游客的闯入行为也极可能对大熊猫造成应激伤害,在动物园内任何翻越栏杆、擅闯笼舍的行为都必须严格禁止。

动物园应当承担责任吗?

游客在动物园内翻越栏杆、擅闯笼舍造成动物攻击行为并因此受伤的,动物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吗?这个问题应当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混合过错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二条,都对过失相抵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在本案中,擅闯熊猫笼舍的男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擅闯野生动物笼舍会有一定的危险,但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避免,故其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失。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动物园的管理职责,一是事前的管理职责。即在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前,动物园有无在醒目位置放置相关注意通告,是否安排专门人员巡视,是否定期排查隐患等。二是事后的管理职责。即动物致害案件发生后,动物园有无及时安排抢救和治疗,有无进一步帮助受害游客。

结合本案,如果动物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的,则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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