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厨师聚餐醉酒身亡
根据北青网,2015年12月31日晚,为庆祝元旦,北京一五星级酒店厨师长柴某以个人名义出资,召集李先生等人在某饭店聚餐,柴某自行携带了较多啤酒、白酒。其间,李先生因喝酒过多,在席间当场趴下并醉酒昏迷,但聚餐及饮酒未停止。
次日凌晨2时25分,李先生被送至医院,当日上午11时,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后李先生一直在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抢救。经过17天的抢救,李先生还是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
因认为同事未能第一时间将李先生送医且在送医后拒绝洗胃救治,李先生的家属将同饮的19名同事诉至法院,索赔136万余元。前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二、共同饮酒者需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已构成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理性人往往经受不住劝酒人的劝酒而被动饮酒,当酒精量达到一定程度后,由于生理作用的客观影响,饮酒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自己能否继续饮酒及饮酒多少的判断能力,这种能力随着饮酒量的增加而逐步丧失。
因此,基于公序良俗考虑,劝酒人存在防止饮酒人饮酒过度导致损伤的注意义务,即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饮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基于此判断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以确保饮酒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大家需要注意一下,和人一起喝酒的过程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不过,小编还是希望大家要少喝酒,少劝酒。喝酒事小,身体事重。希望各位他人的生命健康更要为自己的身体和家人负责。人生不能贪杯,饮酒适度就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