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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柜突然倒下男童身亡,未尽安全责任义务如何赔偿?

债务资讯          2016-11-18 阅读:49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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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物柜突然倒下男童身亡

根据华商报报道,11月14日19时许,一名妇女带着小男孩走出超市,来到超市门口摆放的储物柜取物。就在这名妇女刚拿出物品的一瞬间,近两米高的储物柜突然倒下并砸中两人。巨大的储物柜将孩子整个压在了下面,妇女双腿被压住。周围群众帮助抬起了储物柜。华商报记者注意到,从妇女取物到柜子倒下,事发经过不到十秒钟。

周围一位居民介绍,这家超市开业不到两周,事发后已关门停业。开业后这个储物柜一直在水泥台上放着,由于有一个缓坡,为了让柜子稳当,店里的人给柜子下面垫有木条。

据了解,6岁男童头部受伤大量出血,送医后不幸身亡,母亲右腿骨折,仍在治疗中。

二、超市未尽安全责任义务如何赔偿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也可以简称为场所安全责任,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只要在经营场所内,无论是安全保障上的缺陷或者管理上的疏漏而引起的消费者人身、财产侵害,除了有相反的证据以外,经营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概括地说,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场所安全责任的事由主要如下:

1.在经营场所内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发生坍塌、触电、爆炸、撞击、毒气泄漏、火灾等事故,以及因为经营秩序混乱或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出现的人身、财产损失;

2.经营者对场所内可能发生危险的因素,未能以醒目、及时的方式做出警示或劝告,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

3.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无辜被第三人加害,如发生在经营场所的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人质等刑事案件;

4.被害人为躲避侵害、请求救助而进入具有保安服务的经营场所,因保安人员不作为或未能及时制止暴力,致使危险发生或加重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预见到消费者增多的情况,采取比平时更加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应当承担责任。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又促使经营者完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大大降低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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