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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朋友圈吐槽"问题奶粉" 被商家告上法庭

债务资讯          2016-11-29 阅读:21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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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朋友圈吐槽"问题奶粉"

现代快报讯,近日,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自己的一起“维权遭遇”,称在浦口某婴幼儿用品店购买的奶粉中发现了黑色异物。但就是因为发在微信朋友圈的这条“有图有真相”的信息,让王某成了被告。近日,浦口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王某因在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被判侵犯名誉权。

把王某告上法庭的就是王某口中的那个“无良卖家”李某。李某经营一家婴幼儿用品店,一天,他在自己的朋友圈看到有人转发王某的相关言论和图片。李某表示,王某所说的无凭无据,对自己的店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被商家告上法庭

但被告王某却说,自己一直是在陈述事实,不存在夸大或歪曲事实。王某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侵权呢?法院认为,王某所发布信息的内容真伪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但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所持奶粉系从原告处购买,更无法证明黑色异物来源。但李某提供了经营许可及相关奶粉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原告所经营的案涉品牌奶粉并无质量问题。

根据这些内容,浦口区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原告奶粉存在黑色异物的相关信息不属实,其行为对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被告应当将已发布的相关信息删除,以消除影响。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微信朋友圈如今已经不是完全私密的场所,甚至已经算是公共场合,在朋友圈说的话也将作为呈堂证供,成为法官定案的依据。朋友圈里发布

造谣诽谤他人的信息,也是侵害名誉权的一种表现。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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