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得到部分履行,或者在双务合同中,只有一方履行了合同债务,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债权未得到完全实现,合同部分终止。
二、合同解除
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三、债务互相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难以履行时,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债务人通过提存,可以消灭债务,摆脱债务人的地位。公正机关办理提存事务,是提存部门。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发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所以免除为无因行为。因此虽然免除的原因可以是无偿的如赠与,也可以是有偿的,如约定免除对待给付,但从免除的无因性来看,免除本身是无偿的。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即除了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的可以作为合同解除原因的情形,比较常见的有合同的撤销、座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的死亡而其债务又无人承担、座为合同主体的法人解散而没有履行债务的继受者、有期限的合同终期界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