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保利俱乐部
前天,保利集团发布声明,称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是驰名商标“保利”的商标持有人,北京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盗用此驰名商标以“保利俱乐部”名义向社会公众进行服务宣传与推介,其行为已经构成对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保利集团发布的这一声明,让经营保利俱乐部的北京保合利佳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浮出水面,其背景引发坊间猜测。据了解,保合利佳公司现有两股东。其中作为企业法人的北京湛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保合利佳公司80%股份,此外还有一名叫赵诗敏的自然人股东。而在湛泸公司投资占股达到99.9%的李学锋,被指是保合利佳公司和保利俱乐部的实际控制人。(新闻来源:新华网)
公司侵权股东有什么责任?
我国现行公司侵权股东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有限责任。我国的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强调审判民商事案件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侵权行为,应该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即不知情,则无需为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此有时严重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特别是侵权债权人的利益。呼吁立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兼顾公平,对债权人特别是侵权债权人进行保护。通过立法确立股东的直索责任,“刺破公司的面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