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满法院判决闹事被司法拘留

中国青年网讯,今年51岁的薛某因对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不满,多次要求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和南通中院予以重新审理,因他提及的还是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被依法裁定不予再审审查、驳回起诉。今年7月18日,薛某又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其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赔偿范围法定原则。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的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不予受理。今年12月20日,薛某又来南通中院,以其对法院对其的上诉、申请再审所作裁判、通知不服为由,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第二天,南通中院经审查作出决定,对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薛某对这一决定不服。当天上午,薛某前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纠缠立案法官。接待的立案法官耐心地向他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表示如对法院的这一决定不服,可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但薛某对这一答复不满意,继续纠缠法官,临近上午下班时间,薛某顺手就拿走了放在诉讼服务中心柜台上的法官公示牌,并准备带离法院。当一旁维持秩序的安保人员上前劝说,请他放下公示牌时,薛某当即用拿在手上的法官公示牌殴打安保人员头部,致法官公示牌全部毁损,并致安保人员受伤。
如若不服判决应该怎么做
本案中,薛某是以崇川区法院、南通中院对他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上诉不予立案,不属于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法院对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薛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南通中院认为,薛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法院立案工作秩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遂依法对当事人薛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元罚款。
如果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所以即便是不服法院判决也要依法进行上诉,而不能闹事扰乱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