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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评级第一案宣判 什么是商业诋毁

债务资讯          2016-12-28 阅读:26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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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贷评级第一案宣判

27日下午,海淀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判决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融世纪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该公司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

久亿公司发现,其经营的短融网在两期评级报告中被评为C级和C-级,认为评级对自己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遂起诉要求融世纪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融世纪公司则认为自己的评级客观、科学,不构成商业诋毁。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贷评级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的评定没有法律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久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什么是商业诋毁

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诋毁主观上有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20条的规定来要求赔偿。

如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我国《刑法》第221条,231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

1)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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