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诽谤案一审宣判
朱圣祎起诉王思聪诽谤一审结果出炉
去年,“国民老公”王思聪炮轰女演员朱圣祎为入上戏出卖多年闺蜜,称其不仅被老男人包养,更把同学介绍给其他老男人拿回扣。该事情最终以朱圣祎起诉王思聪诽谤而告一段落。

日前,有媒体获悉该案件已经出了一审结果,记者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要求王思聪赔偿朱圣祎所有讼诉费之外,要求赔偿朱圣祎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人民币,同时删除微博并在微博对其发布公开道歉声明。
据记者得知,该判决正式下发是28号,从判决书上显示,该判决生效后7日内执行,而今天已经过了7日有效期,并未看到王思聪的公开道歉。(凤凰网)
遭遇诽谤如何维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