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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化妆品未准入华 产品缺陷由谁负责?

债务资讯          2017-01-11 阅读:30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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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化妆品未准入华

据消息,共有28批次进口化妆品被列入该名单,其中有19批次是爱敬、伊雅索等韩国著名化妆品品牌旗下产品,近11吨(1.1272万公斤)相关产品已受到退货处理。报道称,韩国化妆品行业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中方此次公布的未予准入化妆品名单中,韩国化妆品的占比最高。因此业界忧虑称,中方已开始加大对韩产化妆品的管制措施。随着韩剧、韩星等韩流席卷中国,韩产化妆品日益受到中国消费者广泛喜爱,已成为韩出口主力产品,而“萨德”入韩引发的中韩矛盾或将对韩国化妆品行业带来重击。

韩美去年7月正式宣布在韩部署“萨德”后,爱茉莉太平洋集团、韩国科玛等韩国化妆品相关企业股价大幅下跌,爱茉莉太平洋集团股价在短短6个月内暴跌近一半。(新闻来源:腾讯新闻)

产品缺陷由谁负责?

所谓“商品存在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则可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而是在产品投入流通后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才出现的缺陷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同时,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销售者虽然没有过错,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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