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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债权债务的法律依据,诉讼时效中止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           阅读:57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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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间债权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间分别财产权的约定或婚前个人财产的持续存在系夫妻间债权债务予以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对任何一项权利的保护,首先取决于权利的存在,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可以将夫妻财产权分为一般共有财产权、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和分别财产权。一般共有财产权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特别财产除外的权能,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其权能的实现同法定夫妻财产制;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是指夫妻约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共有,之外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享有的权能,夫妻对约定为共有的财产的权能同一般共有财产权,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即个人财产,其权利和义务均有所有人本人单独承受,与配偶他方无关系;分别财产权则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及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的权能,夫或妻对本人全部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配偶他方不得干涉或妨碍其权利的行使,对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清偿。对于实行一般共有财产权及限定共同共有财产权的夫妻双方而言,由于夫或妻一方对对方享有的债权已属夫妻共同财产(债权未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除外),根本不存在任何返还的必要,是以对其予以法律保护实属画蛇添足。夫妻间分别财产权的约定或未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持续存在,使夫妻间的财产相对独立,夫或妻的财产或婚前的财产即只归属于夫或妻一人,且不可能转化,婚姻行为只导致了身份关系,而财产关系仍不发生改变,夫或妻在财产关系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由此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依法与其它普通的民事主体一样,产生法律保护问题。实行约定分别财产权的夫或妻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对对方产生的债务都应当与通常民间债权债务关系一样,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对未实行约定财产权的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对对方产生的债务,在合法的期限内都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因此,夫妻分别财产权的约定或婚前个人财产的持续存在,系夫妻间债权债务予以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只是将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在这里,“其他障碍”为概括性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72条对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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