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粪便砸中男子头
陈先生 54 岁,在武汉金楚龙机电市场上班。今天早上8时,他出门前,特意皮鞋擦得放亮。不料,路经民意三路和民主一街交叉口天济大药房时,"啪" 的一声,一袋垃圾落在身旁。随即,一阵臭味扑鼻而来,他仔细一看,洒地上的居然是粪便。再一看,头发、上衣、裤子、皮鞋上,也洒了不少粪便。"真是太缺德了!"他很恼火,但是也不知道到底是谁丢的。
12 日上午 10 时,楚天都市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地面粪便还未被清除,粪便旁边有不少纸片,疑是用来包粪便的。陈先生从头到脚,洒了不少粪便。
提到 " 天降大便 " 一事,天济大药房一名店员也直呼 " 太变态 "。她说," 这种情况有一年多了,上个星期,还有一辆轿车车顶被大便砸中,现场让人作呕。" 她们曾向社区居委会反映过,但一直找不到 " 屎 " 作俑者。每天上下班进出时,她和同事们都很害怕,总是快进快出。
周边两名环卫工证实,每个月,总有几次粪便抛下来。陈先生并不是第一个被砸中的,去年年底,一名女路人也曾被砸中。这些抛下来的大便甚至都不用塑料袋,而是直接用报纸或其它纸张"散袋",抛出后就洒一地。由于不清楚是楼上哪家抛下的,她们只得赶紧用水冲洗。
随后,记者与陈先生一起,到事发点正对的楼栋查找源头。9层楼的居民楼,绝大多数居民家大门紧闭。几家开门的住户,表示并不知情。
江汉区民意街天仁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小区的高空抛物现象,他们几乎每天广播宣传,也尝试过贴告示、上门劝说等各种办法,但仍有住户一意孤行。下一步,他们会加大宣传,进一步商讨对策。
相关链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责任划分
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员伤亡,其侵权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