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免费自然葬
北京市民政局表示,亡故市民墓穴到期后,可以续租,续租只收取墓地管理费,管理费为墓地造价的5%,续租期为20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一个墓穴租赁周期为20年,目前不少亡故市民墓地已陆续到期,逝者家属面临续租问题。北京市民政局昨天首次回应说,从第二个管理周期开始,不再收取墓穴租赁费,只收取墓地管理费。根据国家规定,墓地管理费为墓地造价的5%。
以3万元的墓地为例,第二个租赁周期只收取1500元的管理费,平均每年为75元,平均每月仅为6元,远低于墓园的维护、清洁、绿化和人工开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每座墓穴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两部分内容,即地穴租赁费,为每平方米1500元;墓地管理费,为墓地造价的5%。而墓地石材工料费、个性艺术设计费、描墓刻字服务、手工雕刻服务等则属于市场类收费项目,根据家属不同选择,会产生较大的价位差距。(新闻来源:北晚新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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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身权的保护
骨灰在人身权法上的地位与死者的人身权益保护问题有关。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死者人身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方面主要作出了几项司法解释,相应可解读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即(1)死者的人身权益应予保护,(2)近亲属对死者的人身权益享有独立的精神利益,(3)近亲属就死者人身权益实际享有并行使诉权。由此似乎可以认定,我国司法实践对死者人身权益保护采取的是“保护逝者、救济生者”的原则,即对因死者各项人身权益受到侵害而导致的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提供司法救济。
对骨灰产生的人身权益的规定见于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3款:“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该款规定明确了近亲属对骨灰(遗骨)的独立精神利益,以及骨灰应受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即“公序良俗”保护的基本原则。据此,骨灰既是死者延伸身体权益的载体,又是死者近亲属的特定精神利益的载体。骨灰在亲属与继承法上的地位首先是所有权的归属,第二是安葬权利与义务的确定。
根据以上的讨论可以明确,骨灰作为一种物,一种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权利的行使应受习惯(公序良俗)的限制;作为死者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在确定安葬方案时应体现对其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思的尊重;作为由死者近亲属享有所有权的物或者财产以及安葬权利的标的,得由所有人或者共有人决定具体安葬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