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 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 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 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必须合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一 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 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二.执行和解适用什么条件
执行和解适用的条件以下几条:
1.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3.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参加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