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借款妻子不认反将债权人告上法庭
被告谭杰林与原告林芝之夫赵毅强系亲戚关系。被告谭杰林自2013年开始,以其本人及其父亲与原告之夫赵毅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至原告林芝在广州的住处找原告林芝及其丈夫赵毅强要求偿还欠款和借款。2016年年初起,被告谭杰林受其父亲谭解军的委托,又凭持有的借条多次至原告林芝住处找原告林芝及其丈夫赵毅强要求偿还借款,但赵毅强一直未露面。原告林芝认为被告谭杰林的行为对其生活造成了干扰,遂于2016年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6月29日,原告林芝又以发函的形式向被告谭杰林发出“回复函”一份,向被告谭杰林表达了对其丈夫赵毅强所欠谭解军的35万元借款不予认可,赵毅强所欠被告谭杰林的10万元债务未到约定期限,被告谭杰林现在无权主张等观点。后双方未就上述“债务”达成一致,被告谭杰林又多次至原告林芝住处主张债权,原告林芝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林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原告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对于上述焦点,分析如下:1、本案中,原告林芝所提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应当依法对其上述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作为一个主张消极事实的诉讼,其举证责任,一是要求原告林芝应当履行举证证明不存在债权债务的义务,二是当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真伪不明、无法判断时,原告林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这种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中,对于原告而言,因其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提供证据证明没有存在的事实有现实困难,因此,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其客观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而完成。但是,这并不当然代表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亦已完成,而需要反观被告谭杰林是否有证据证明原告林芝关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的主张不成立。因被告谭杰林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因此,被告谭杰林的上述证明责任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债权债务确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是通过被告谭杰林的抗辩和证明来判断原告林芝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如果被告谭杰林没有提供任何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能性的证据,则原告林芝所主张的关于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即可确认。但是,如果被告谭杰林提供了足以令人怀疑原告林芝关于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张的有关证据,即使并不当然能够充分证明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也因原告林芝无法进一步举证推翻被告谭杰林的有关证据并充分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即,因原告林芝举证未达到证明标准以致事实真伪不明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林芝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2、本案中,原告林芝在本案中仅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被告谭杰林催收债权的行为对其生活造成了“妨害”;而被告谭杰林提供了“借条”、“欠条”等证据,以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看,虽然被告谭杰林的上述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由此可能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概率远大于原告林芝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概率。在目前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原告林芝关于其与被告谭杰林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