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债权人提供借条未经债务人质证 法院如何认定证据效力

债务案例          2017-06-15 阅读:32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权人提供借条未经债务人质证

2015年7月25日,被告王伟刚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沈洪森借款80000元,书面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收据各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书面约定利息为月息2%的事实。被告王伟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证据有效被告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伟刚返还沈洪森借款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限王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王伟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伟刚负担。该款沈洪森同意王伟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

律师说法:证据内容形式皆合法真实有效

原告为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的借条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认定。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予以认定。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