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多地暴雨有人发国难财

近日,贵阳连日暴雨后,城市内涝多辆汽车的车牌被冲掉,不少车辆路过时车牌被水冲掉,这时,一群人在此捡车牌卖给来找车牌的车主,一个车牌100元。一名来寻回车牌的女车主说自己的车年底就报废了50行不行,结果价格没谈拢悻悻而归。有人说买回来少点麻烦得了,有人说这是非法占有,但不论如何在南方省市普降暴雨,多地发生洪灾,各界人士纷纷献爱心支援灾区的情况下,如此作为有发国难财的嫌疑。
捡到的东西就可以据为己有吗?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捡到车牌的男子向车主索要100元,价钱没谈拢就拒绝把车牌归还给车主,此举明显是把车牌据为己有了。而这种行为真的合法吗?
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lll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任何人捡到遗失物以后,应该找寻失主或上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而不能据为己有。
当有失主来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费用,比如为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的交通费用等等。但拾得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更不能以不归还遗失物作为索要报酬的手段。但是,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对失主曾经公开悬赏寻物的,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赏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