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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履行中的合同能否解除

债务案例     成都债权债务律师张懿邈     2017-07-04 阅读:33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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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能否解除

2000年3月21日,原告武鸣某村民委员会24队和本队村民吴某某及21队村民韦某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将位于“上殿”北边长51米,东边长67米,南边长10米,西边长67米的地块承包给吴某某及韦某某;承包期限从2000年3月30日至2030年3月30日止,承包费3800元,一次性交清;承包方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葬坟;承包期满,承包方以原状无残石瓦砾的可耕种面积完整的地块交给原告;哪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交付违约金1000元。

后吴某某、韦某某相继去世,被告韦某某等5人继承承包地经营权。原告诉称5名被告对该承包地管理不善,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经过原告或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在上述承包地上建筑水泥地板、堆砌水泥建筑物、矗立永久性广告牌、转租给他人用作砂石场,显然已使土地无法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以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承包合同书》是在原告与吴某某、韦某某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故而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承包合同书》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吴某某、韦某某相继去世后,本案的五被告依法依约继承承包地经营权。对于原告而言,已经通过发包土地获得承包金,被告也已经根据需要适当使用承包地,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得以充分实现。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这一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法定解除权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处于正常履行过程中能否解除的相关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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