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
如何理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才能发生效力。但无论在理论解释上还是实务操作中,皆面临比较棘手的问题。
其一,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解释为对抗要件,即通过书面合同即可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若应收账款质权登记被解释为对抗要件,登记机构不负责实质审查之义务,则该登记自然不具备公信力.因此,若出现登记错误,应认为该登记错误部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机关不负责赔偿责任。
其二,信贷征信机构对登记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若将登记确定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对抗要件,则信贷征信机构对登记材料进行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而且也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已发生的质权是否真实以及将来债权能否发生,皆属于商业风险,不应为审查之内容。实践中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取由出质人直接登陆信贷征信机构网络而自行登记的方式,则根本无从谈及实质审查题。
二.预期应收账款能担保吗
预期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物权法》对可以做担保的应收账款的范围问题没有做相关规定。国外和国际公约对应收账款的规定有一定的差别,但共同之处是: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的债权也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国内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限定对现有的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他们认为未来应收账款的金额、产生时间不确定,以这种应收账款担保会面临如何公示,如何监控,如何实现等一系列问题,所以不宜允许这类应收账款做担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包括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持这一观点认为实践中多数应收账款是不断发生的。对企业和银行来说,这种不断发生的应收账款恰恰是最有担保价值的,应当允许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鼓励交易,方便融资,物尽其用乃是《物权法》所应追求的经济目标,故此,法律无禁止的即为许可。应当采取第二种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