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将财产赠予别人
2014年10月19日、2015年4月24日,孟某分别向姜某借款现金人民币12万元和15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期间利息为月息2分,并签名确认上述借款和利息约定事实,后因孟某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清偿借款本息。姜某于2016年11月15日申请保全,为了逃避债务孟某于2016年11月16日将位自有房产赠与芦某,并过户公证。姜某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孟某与芦某之间的赠与行为。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认为,孟某在未还清姜某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将其仅有的一处住房无偿赠与芦某,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姜凤成的债权,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姜某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孟某将其自有房屋赠与芦某的行为,依法撤销。。
律师说法: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
在负债情况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他人,并且此行为影响对债权人的偿付,此类转让行为应予撤销。在这起案件中,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偿付债权人,债务人将财产赠予别人,该行为应予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能否为躲避债务,将财产赠予别人?”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债务人是不可以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低价或者无偿转移财产的,如债权人发现债权人有此行为,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