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商家、消费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表面上看,上网订个外卖,就是点击付钱、准备接餐这么简单,但如果发生纠纷,那就需要分析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在外卖平台订餐的消费过程主要涉及三方主体:网络食品经营者即商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即外卖平台和消费者。外卖平台是连接商家销售行为和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中介”。
就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商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食品,二者之间形成了合作模式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作为商家,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平台推广、收取经营收入等;当然也负有提供合法资质、依法经营及交纳平台推广费用的义务。作为外卖平台,其享有收取推广费用、审查资质和及时监督商家的权利,也负有推广商家和其食品的义务。
商家将食品出售给消费者,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商家享有的是收取食品费用的权利,负有保证食品安全合格的义务;与上述商家的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恰恰是消费者主要的义务、权利。
消费者因为在外卖平台上点击选择而与外卖平台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就该合同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外卖平台为商家和消费者“牵线搭桥”的中介式服务。故外卖平台负有将合格、合法的商家引入平台,将消费者的订餐请求送达商家的义务。
外卖平台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如果外卖平台对入住商家疏于监管,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某种程度上亦会成为问题食品大肆销售的“帮凶”。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外卖平台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审查和监督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由于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所以,对于外卖平台而言,保证其进入的商户真实、合法是基本前提,这也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必备条件,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则依赖于实名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审查。
一般而言,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本应是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何法律赋予了一个民间盈利机构如此严苛的法律责任?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网络交易所具有的时空跨越性和技术性特点,由此导致外卖平台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管控能力时常要强于有关行政机关,故让其承担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监管责任,无疑更加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是安全保障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于外卖平台而言,其不仅仅是供需双方的媒介,还充当着部分监管者的角色,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履行制止和报告的义务,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则需要立即停止网络交付服务,避免损害继续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