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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务转移担保发生纠纷 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债务案例     陈晓明     2017-08-17 阅读:34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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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原债务人为债务转移提供的保证是否属于一般保证 

  2006年3月1日袁某某因业务拓展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2006年10月1日,王某某因个人生活需要向李某某借款4000元;2007年10月3日(古历2007年8月23日)经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协商一致转移债务,由袁某某直接向李某某出具了欠款4000元的《欠条》一张。李某某当即提出:向袁某某讨债不能时,则仍然要向王某某讨债,并要求王某某亦在袁某某书写的《欠条》上增加了此内容并签了名。后来,李某某因向袁某某追债未果,而将袁某某和王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原债务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具有先诉抗辩权

  袁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三人经协商,将王某某所借李某某4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袁某某,袁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该债务转移合同即已生效,故袁某某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因转移债务时还约定,李某某向袁某某主张债权不能时仍由王某某归还,王某某也在袁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故该行为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某与袁某某之间的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袁某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由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李某某担保证责任,故李某某提出由王某某直接向袁某某清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中,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理论上讲,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还需要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标准。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会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会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表述。那么,对于此种不明确约定,法院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表述,其判断原则有二:(一)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二)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对“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相关问题的解答。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保证人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所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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