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关某因投资松江区小昆山镇良祥宾馆、青浦区其圣冷饮批发部急需资金,向李某商借钱款。2005年8月10日李某筹集人民币90万元交付给关某,关某当面出具借条一份。但关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故李某请求判令关某归还李某借款90万元,诉讼费由关某承担。
法院判决:不具备借款事实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关某向李某管会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管辉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今借人:关某2005,8,10。”另,根据关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所涉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署期为“2005,8,10”、今借人为“关某”的《借条》系非标注时间形成,应为2005年11月之后书写,倾向认定为2006年9月形成。关某为此支付鉴定费13000元。关某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李某起先认为无法确定检验样本的来源,故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后李某确认该借条系关某于2006年8月出具,故对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应当认定不具备借款事实。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借款关系
本案涉及90万元的大额借款,李某主张先后分60万元及30万元以现金交付,除了借条以外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关某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补偿协议、还款协议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关某的主张即本案所涉借条的形成经过。李某亦确认关某所陈述的关某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及李某与几位证人共同帮关某催讨欠款的事实。李某解释90万元借款来源时,清晰陈述了李某向两案外人借款的时间及两案外人的手机号码,但李某对自己当时用于拨打电话的手机号码表示记不清了,这与常理也不符,有逃避通过手机号码查询通话历史记录的嫌疑。综合以上分析,可以断定李某虽然提供了由关某出具的借条,但其对借条形成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9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的陈述又存在较大疑点,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而关某就借条形成经过的陈述在逻辑上具有连贯性及合理性,关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某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关某的主张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故李、关某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
以上就是关于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