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签订买卖合同实为履约担保,如何认定本案案由
因A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区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A公司偿还区某借款人民币1.5亿元和截止2014年1月1日借款利息2400万元及2014年1月2日至借款偿还日按月4%的借款利率的借款利息;A公司承担本案区某委托律师费用98.6万元;鉴于实际支付的款项是92万元,起诉的主张以92万元为准。刘某对A公司偿还区某上述两项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B公司对A公司所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为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认为:区某是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的,A公司、B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B公司开具发票和收据的事实,B公司认为,双方的合意并非买卖,虽然存在买卖合同的形式,但没有付款和交房的实际履行行为。综上,虽然区某和B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B公司开具了发票和收据,但这些行为只是为了实现对房屋和车位进行抵押担保的目的,不能发生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时间
协议签订后,区某依约将出借款项1.5亿元打入A公司指定帐户,A公司出具收条予以确认。A公司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A公司称在区某将1.5亿元借款汇入刘某银行卡后,立即又转汇给区某1.24亿元,实际使用区某资金三笔的主张缺乏支持,且区某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将1.5亿元汇入A公司指定帐户,A公司亦确认收到该款项。至于A公司收到借款后如何使用,与本案《借款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无关。按照本案《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期限自借款汇出至A公司指定帐户之日起计算始期,因区某向A公司汇款时间为2013年9月2日,故借款期限始于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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