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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土地行为

债务案例     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     2018-07-02 阅读:33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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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土地行为

金某以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损害其债权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2012年5月15日,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对A公司将坐落于91867部队宾王御景园B地块的土地转让给B公司的转让行为予以撤销(该土地出让金为5488.2万元)。由A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A公司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合同已作废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与B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A公司与B公司并没有签订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公司是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A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的。故金某要求撤销土地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必须是基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等事实。但在本案中,金某请求撤销的标的并非债务人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而是请求撤销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对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由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土地使用权曾先后与A公司和B公司签订出让合同,B公司是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更无法撤销。那么,债权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哪些行为提起撤销权呢?

首先,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明显构成恶意逃避债务,受让人明知债务人存在债务且该转让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债权人有权针对该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其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合法债权,在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债务人的权利受损,债务人有权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最后,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建立在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且即将到期,否则,债务人的撤销权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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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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