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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对款项是否属出借存争议,如何认定本案法律关系

债务案例     成都债权债务张懿邈     2018-09-26 阅读:18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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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双方对款项是否属出借存争议,如何认定本案法律关系

李某称:2009年8月6日李某一在李某处借到现金人民币15万元,李某一向李某出具了借条1张,李某多次向李某一要求返还,但李某一至今未给付。故李某诉请法院判决李某一偿还李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8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首先李某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李某一存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及预付工程款关系;其次,李某虽然以其父亲名义在建设单位领取了部分工程款,但李某一无证据证明李某父亲授权李某将其领取的工程款预付给李某一。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也未提供催收依据,但在李某起诉后,李某一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已构成了违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究竟属于借贷关系还是预付工程款?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

其次,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与李某一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其举示的证据以及关于出借资金来源的多次不同陈述,不能证明其具有出具款项的能力以及如何将借款交付给了李某一。

而李某一关于该款系预支工程款而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之父李某乙与李某一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且在李某称其向李某一民间借贷15万元款项期间,其代李某乙从业主方领取了部分工程款并进行了处置,李某乙与李某一结算该工程款的依据也为李某乙所持有,李某应当可从其父处获取该证据进行举示,以证明工程款结算中是否含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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