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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后果,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处理?

保证          2012-12-08 阅读:52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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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后果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二.既有保证又有物保的处理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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