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 《合同法》颁布之后,大陆地区的学者们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二.多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问题
《合同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种情况,称之为“多数债权人之代位权诉讼”。
